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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男子被戴口罩殴打 后续伤害鉴定结果:重伤、2级、9级伤残

发布于:2021-01-11 被浏览:3478次

自去年10月二审以来,湖南省衡阳市启东县“疫情期间有人被打带口罩”一案有了新的进展。1月11日,红星记者从案件受害者熊晓军处获悉,其伤情评估为二级、九级重伤。

经司法鉴定,熊晓军的伤情评定为二级、九级重伤。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0年1月30日,在冀东县某烟酒摊,男子周某花看到熊晓军戴口罩,多次停车,无故撕扯口罩,打伤熊晓军左臂。骨折;同年6月10日,启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认定周某某具有自首、自首、受刑、部分赔偿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当时,熊晓军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根据司法鉴定,熊晓军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启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后,启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量刑明显不当,周某某在疫情期间犯有与防控疫情有关的罪行,应予严惩。

熊晓军本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被周某某无故殴打后,左手至今不能正常活动,生活中有些不能自理;他表示不会批准之前的“轻伤一级”司法鉴定结论,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审判公开网获悉,2020年10月1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受害人熊晓军提供了后续治疗,在医院检查了两次,证明手臂神经受损。伤害鉴定可能不仅是轻伤,还可能构成重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周某某在疫情期间殴打被害人,且无被害人过错。当时受害者的伤情被认定为轻伤,但现在受害者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后续。治疗情况不是特别理想,可能会伤及神经和血管,造成并发症。很有可能是重伤。需要进一步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判周某某8个月,问法院,显然不合适。

2021年1月11日,熊晓军告诉红星记者,最近收到湘雅二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显示,去年11月,衡阳市启东县公安局委托湘雅二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晓军的伤情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熊晓军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0年10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原判,发回启东县人民法院再审。

熊晓军告诉红星记者,目前该案尚未再审。“新的伤势已经确定。二九年级被周某某打了,受了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周某某是来找麻烦的。8个月的罪刑太轻。希望法院能追究周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给我讨回公道。”

红星记者王

编辑李文涛

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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