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社会杂谈网 >> 杂谈 >> 文章正文

终审判决撤销:平安银行贷款纠纷一审参考四倍LPR利率是适用法律错误

发布于:2020-11-17 被浏览:3185次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参照四次LPR,在判断银行贷款纠纷方面取得最新进展。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金融贷款纠纷。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于因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因此,一审判决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将本案金融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表明,一审受理本案时,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尚未执行,司法解释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涉案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0%的标准收取罚息,逾期利率将达到每年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本案涉及的贷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收,即每年2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上诉依法支持。

9月2日,判决书网上出现了一条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在本判决中,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次计算。

该案因在金融机构诉讼中提到民间借贷利率,在公布后引起了很大争议。当时记者了解到银行会上诉。(相关报告请见《温州一法院参考四倍LPR判决银行借贷纠纷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可能申请上诉》)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自该日起施行。《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种情况下有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金融机构是否要申请《规定》;二是新的利率红线司法解释是否应该回到过去?

最终判决迎来反转,也回应了上述知情人的担忧。